医保须知

医保须知

(无锡新吴区华卫医院医保须知)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本市学校、科研院所、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应当约定首诊的社区医疗机构。

二、 居民保险不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可以补缴吗?

1、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在校学生在每年12月20日前由所在学校负责其参(续)保登记;市区户籍的其他参保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由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负责其参(续)保登记。

2、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外地迁入的居民在户籍迁入之日起、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从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之日起,90天内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办理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期内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3、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缴费的,可以办理补缴,但实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如何办理社区医疗机构的变更?

参加居民医保的续保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后,如需更改约定社区医疗机构,可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携社保卡、病历本到需要重新约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约定的社区医疗机构不变。

四、参加居民医保住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在超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比例支付。

五、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上有什么待遇?

门(急)诊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减半执行。超过1000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办理转手续

在市内、外医院就医

未办理转手续

在市内、外医院就医

基金支付比例

50%

40%

20%

最高支付限额

1000

1000

1000

六、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治疗上有何优惠政策?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病种是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传染病医院(丙型肝炎)、精神病(市精卫中心),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保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上述门诊特殊病治疗时,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七、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住院和门特待遇有哪些?

就诊医疗机构

在校学生与少儿

其他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内转诊

市外转诊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市内转诊

市外转诊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未办
转诊

办理
转诊

未办
转诊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未办
转诊

办理
转诊

未办
转诊

住院医疗

起付标准

200

300

600

300

600

200

600

1200

600

1200

基金支付比例

90%

75%

65%

32.5%

55%

27.5%

90%

75%

65%

32.5%

55%

27.5%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起付标准

0

0

0

0

0

0

0

0

0

0

基金支付比例

90%

90%

45%

90%

45%

90%

90%

45%

90%

45%

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参保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

八、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在约定医院就医、转诊?

参保居民患病(包括住院分娩,急症除外)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保卡》(领卡前除外),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如约定医院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设施和医技水平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保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3天),可在市内或市外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除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后3天内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外,其他情形就医视同办理转诊手续。

九、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保卡》结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十、参保居民怀孕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何规定?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纳入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每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600元,在分娩出院时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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